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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7〕71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27日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巢 亮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11月,株洲高科汽车园经营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马家河办事处万丰社区集体土地修建道路(湖堤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12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60004763号)。现该道路已基本建成。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9817㎡,其中林地1214㎡,建设用地2902㎡,未利用地5701㎡。该宗用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马家河办事处万丰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的9817㎡土地,按2/㎡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叁拾肆元整(¥19634.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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